重庆江北:运营商终止网游服务,退还游戏用户未使用金额(重庆江北运输公司电话)

网络游戏运营商宣布关闭服务器,游戏用户认为单方面停止运营服务违约,起诉要求退还充值金额。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单方面停止网络游戏服务的行为不违反合同约定,但损害了游戏用户权益,判决其退还原告杨某某9.4万余元。

哈尔滨某科技公司系某款网络游戏的运营主体,负责游戏运营,承担游戏平台注册、登录、充值计费、游戏论坛管理等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及宽带资源,架设相应的服务器。杨某某于年11月注册该网络游戏账户,后陆续充值200余次,兑换游戏元宝数3134万个。年8月,公司在游戏平台宣布将于年9月30日零时关闭充值服务,并于年10月30日零时停止所有运营服务,包括服务器关闭、账号角色资料删除、用户注册关闭等。

杨某某认为,公司在宣布停止游戏运营服务后,对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及尚未生效的游戏服务没有提供补偿方案,或退还相应充值金额,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杨某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充值款31.34万元。

哈尔滨某科技公司辩称,杨某某的实际充值金额为17万元左右,前述金额已全部用于购买皮肤装备等,前述皮肤装备已经在游戏中发挥相应作用,杨某某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故杨某某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消耗的虚拟货币及其对应的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游戏运营主体与游戏玩家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游戏运营方应当履行提供游戏服务的义务,同时也依法享有终止服务的合同权利。哈尔滨某科技公司根据游戏运营情况关闭服务器,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符合游戏行业惯例。同时,公司在游戏停止服务前60日已向游戏玩家告知停止充值服务时间、正式停止所有运营服务的时间,符合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合理期限的要求。故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关闭服务器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行业规范,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杨某某在游戏过程中通过充值获取的游戏元宝,由于其具有价值性和相对稀缺性,且用户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支配,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应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依法予以保护。根据《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涉案网络游戏中的元宝由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获得,在其没有兑换成其他游戏道具之时,哈尔滨某科技公司有义务退还杨某某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应的金额。

作为游戏玩家,杨某某应举示初步证据证明其游戏元宝的剩余数量,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其在游戏关服后已无法通过登录游戏的方式查看剩余充值金额和虚拟装备情况,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基于游戏运营控制优势,应当提供杨某某游戏账户后台数据并说明剩余元宝的情况,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结合当事人的履约情况、杨某某的充值期间、充值的次数及充值的金额、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宣布停服后续工作的处理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哈尔滨某科技公司退还杨某某9.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一般包含虚拟角色以及游戏过程中产生的游戏道具、装备等。从游戏道具、装备的获得难度来看,部分道具、装备的获得需要大量的充值或者进行高难度的游戏过关操作,部分游戏用户通过交易方式获得该类游戏道具、装备,因此具有价值性和相对稀缺性。游戏虚拟物品、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游戏用户的债权凭证,当游戏运营商的行为侵害游戏用户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增加。针对网络游戏停止运营服务引发的纠纷,应当结合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从合同解除、虚拟财产的性质、游戏玩家的权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方面综合分析,对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获得的虚拟财产进行认定,厘清游戏运营商停止游戏服务的行为对游戏玩家权益损害的范围,依法保护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伴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而来的人民群众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需求。

作者:刘洋 乔宇飞 曹磊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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