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暴利,大庆两男子用“名牌”酒瓶灌装低价劣酒,以次充好高价销售。2023年7月27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一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酒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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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操旧业做起发财梦
被告人尹某曾于2015年2月25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尹某不思悔改,游手好闲,继续做着一夜暴富的发财梦。2022年5月,尹某在朋友圈看到出售假酒暴富的虚假消息,于是动起了“歪脑筋”。
02
劣酒摇身一变成“名酒”
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尹某从他人处购买低价原酒、包装材料及加工设备,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下,在吉林省扶余市一小区的平房内,将低价白酒灌装入茅台、五粮液等白酒瓶内,制作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海之蓝、梦之蓝、天之蓝、水井坊等多种品牌白酒并对外进行销售。经核实,尹某累计销售金额达144670元。
03
好友知假贩假一同落网
被告人汪某是尹某的朋友,在明知尹某制作、销售假冒白酒的情况下,仍从尹某处购进白酒,并于大庆市内进行销售。为赚取运输费用,汪某帮助尹某在大庆市内向购酒者运送白酒。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汪某从尹某处购进白酒销售金额共计60350元,运送白酒的销售金额共计28080元。
2023年1月11日,经举报,尹某、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名牌白酒180余箱,货值金额共计239552元。经鉴定,上述扣押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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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精审知识产权案件
大庆高新区法院高度重视这一涉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案件,采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新模式进行审理,由刑庭负责人闫冠华担任审判长,与民事审判庭法官和行政综合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庭审过程流畅、秩序规范,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贵州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到达三十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尹某系同类犯罪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犯罪情节,法院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合法企业的品牌形象,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危害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品牌产品标识具有专属的知识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此提醒生产者和销售者切勿因谋取一时的非法利益逾越法律红线;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销售合法产品;消费者应从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商品,切勿知假买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