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1000万元”寻狗,最后给了5000元,法律怎么看?(寻狗启示赏金怎么写)

来源:法治日报

  7月9日,

一张“悬赏1000万元人民币寻狗”

的启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寻狗启事载明,

如果能提供重要线索者,

狗主人奖励200万元,

如果找到并平安归还,

狗主人愿给予1000万元。

据悉,

当日20时左右,

寻狗启事中丢失的狗已被找到。

狗主人的助理联系

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称,

狗已经在警察的帮助下被找到,

并向大家表示感谢。

知情人士透露,

狗主人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

5000元奖励,

因狗主人寻狗心切,

所以寻狗启事才以一千万元为噱头。

此事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疑问,

悬赏1000万元寻狗,

最后只给5000元,

算不算虚假宣传?

也有网友表示,

应该谅解狗主人急切寻狗的心情,

5000元赏金已经不少了。

那么,

“悬赏1000万元找狗”,

这样的悬赏有法律效力吗?

“悬赏1000万元”,最后给了5000元,

法律对此怎么看?

悬赏寻物后拒不支付赏金的,

寻回人能否拒绝向其归还该遗失物?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栾燕的专业解读!

01

“悬赏1000万元找狗”,这样的悬赏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该条款确认了悬赏具有法律效力。

悬赏是以的形式声明对完成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其特点包括有偿性、行为人的不特定性、结果性。悬赏1000万元找狗的公告,明确表示能够寻到狗的行为人有权获得发布人公布的明确的报酬1000万元、指向的是通过不同途径知悉悬赏的不特定人群、注重最终找到狗这一结果,因此构成悬赏,对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的发布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悬赏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作出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承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立悬赏合同之债。因此,作为要约的“1000万元找狗的悬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02

“悬赏1000万元”,最后给了5000元,法律对此怎么看?

悬赏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即找到狗并还给主人的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可见行为人将狗还给失主,是对失主发布的要约的承诺,双方之间成立悬赏合同之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失主在发出要约时设定1000万元奖励,表明其有受支付1000万元悬赏金义务的约束的意思表示,且经行为人承诺后,1000万元悬赏金成为合同内容,悬赏人负有向对方支付1000万元的义务。最终悬赏人仅支付5000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构成违约行为。

在此提醒,作为悬赏人来讲,发布悬赏要慎重,悬赏一旦发出后,要信守承诺,向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及时支付许诺的报酬。另外,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向悬赏人主张报酬,该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03

悬赏寻物后拒不支付赏金的,寻回人能否拒绝向其归还该遗失物?

寻回人不能以对方不支付赏金而拒绝向其归还遗失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寻回人负有向失主归还遗失物的义务,不能因对方不支付赏金而将遗失物扣留,否则会侵犯失主的所有权,也会构成对遗失物的侵占,丧失根据悬赏请求失主支付赏金的权利基础。

如寻回遗失物后,失主拒不支付赏金,寻回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悬赏向自己支付报酬,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款“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要求失主支付自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拒绝归还遗失物,以暴制暴。

作者|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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