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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1000万人民币寻狗,最后兑现了吗?
郑州一位狗主人张贴“寻狗启示”,寻找一只名为天狼的8岁雄性退役军犬,它于2023年7月8日晚上11点左右,在郑州北龙湖南河边走丢。并写着: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人民币,找到并平安归还者愿给予 1000 万人民币。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狗主人却只给了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五千元奖励?!
网友纷纷打抱不平:有没有啥办法可以治一治这种“划胖”的行为?
其实法律上,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行为,称之为【悬赏】,它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公开作出声明。公开的方式不限,可通过媒体,也可张贴、发布于公众场所。
二是声明要求完成特定行为。明确表达要求完成的特定行为,不能含糊其辞或行为不特定。
三声明中作出支付报酬的表示。明确表达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获取一定报酬。
在本案中,寻狗启事已构成悬赏。
首先,郑州狗主通过书面方式发布寻狗启事,张贴于公共场所,属于公开作出声明。
其次,寻狗启事明确要求不特定对象完成特定行为,也就是要求广大热心群众提供爱狗线索,或者是找到并送还狗。
最后,寻狗启事中作出支付报酬的表示。明确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二百万,找到并归还者,奖励一千万元。
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所以,找到狗的这位朋友,完全可以追究悬赏人违约责任!
也提醒各位,发布悬赏,金额不能太“划胖”!既要起到效果,又要能诚信兑现。
要是你,你会追究狗主人的违约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