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守坤
6月29日,#行人刺激跳楼者不跳不是人#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公开显示,江苏苏州吴中区某小区一男子站在楼顶欲轻生,推电动车路过的一名大爷对着楼顶男子喊骂:“跳,你不跳不是人。”目击者称,轻生男子抓头哭泣了很久,最终跳楼身亡。
次日,吴中警方发布通报称,沈某(男,67岁)途经事发地,现场起哄,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沈某已被依法行政。
近年来,不管是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空间里,面对轻生者时,总有人幸灾乐祸、围观起哄、言语相激,一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样子。起哄、怂恿、撺掇他人自杀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网络平台上,平台是否需要担责?对此,《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对轻生者围观起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上述轻生男子年仅24岁,当时站在20多层高的楼顶徘徊,路过的沈某用言语刺激,周边有人嬉笑,最终男子跳楼身亡。对此,很多网友纷纷斥责起哄者“太坏了”“应该惩处”;还有网友惋惜道“如果当时有人劝慰他,或许有不一样的结果”。
类似的起哄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年6月,甘肃庆阳一患抑郁症女生欲跳楼轻生,多名围观者在楼下喊“怎么还不跳”,最终女孩跳楼身亡。年12月,河南邓州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投河自尽,围观者喊“你倒是跳啊”,并拍摄在网上发布,女子跳河后被成功救起。
人们不禁要问:怂恿他人自杀的起哄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该如何惩处这一行为?
多位专家表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起哄者难以进行刑事打击,但在一定条件下,起哄者需要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在我国刑事立法上,自杀行为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帮助自杀的行为一般很难归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中,对于起哄者也很难认定其违反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说,原因在于起哄者对自杀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存疑的,即很难说当事人是因为这些言论而最终选择轻生。但如果涉及怂恿、诱骗未成年人自杀的,则另当别论。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鸣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在他看来,一些自杀者原本已有自杀的决意,起哄可能强化其决意,但目前刑法中并无教唆自杀的定型化规定,无法对起哄者进行刑事追责。但如果能证实“轻生者”最初并无自杀意图,只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围观者恶语相加,直接推动导致自杀行为的发生,实质上就是一种支持和鼓励自杀的行为,可能涉嫌教唆他人自杀犯罪。
陈东鸣说,现实中,对轻生者围观起哄,不仅助势轻生者自杀,造成他们心理上或生命健康的伤害,还可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救援施救,“因此,如果现场围观起哄人员对救援工作造成了妨碍,扰乱了救助机构的救助行动,可根据其妨碍救援的程度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副秘书长隗卓然律师说,从刑事责任角度评价,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但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如夫妻之间),一方唆使本无自杀念头的另一方自杀,或者一方意图自杀,另一方怂恿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情况是,唆使无行为能力的人自杀,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从行政处罚角度而言,对于起哄寻乐、怂恿他人自杀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滋事行为,可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等行政处罚。从民事赔偿责任角度来说,起哄者对意欲自杀者起到了推波助澜、强化自杀决心、伤害自杀者亲属的作用,是一种侵权行为,情节恶劣的,可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隗卓然说。
专家认为,就苏州沈某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虽然无法知道如果沈某没有说出那些诛心之言,年轻男子是否会放弃跳楼,从严格意义上讲,沈某的不当言论与年轻男子跳楼也难以建立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沈某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沈某并非毫无责任,他要为自己的不当言论付出代价,警方的通告也证明了这一点。
直播自杀起哄者众
相关平台亦需担责
前不久,江苏一网友刷短时发现,同城一女子准备用刀片直播自杀,赶忙报警求助。民警迅速赶到女子家中。经了解,轻生女子胡某今年24岁,最近因感情生活遭遇挫折,情绪很不稳定。经民警耐心劝导,胡某最终决定放弃轻生念头。
相比于胡某,网红“罗小猫猫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在年10月15日的一场直播中,“罗小猫猫子”和网友互动时手边放了一瓶农药——据知情人介绍,她并不是真的想喝农药,而是希望以此引起已分手的男友注意,挽回感情。但在直播间网友“你快喝吧”“想喝就喝”“快喝快喝”的起哄怂恿下,“罗小猫猫子”喝下了农药,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还有网红“管管”,其生前称被网暴者盯上了,线上线下的谋生之路处处受阻。今年2月9日,“管管”发布称自己遭到网暴,随后发布多条被网暴的相关内容,还有“黑粉”怂恿他卧轨自杀。2月11日,“管管”在直播中服下农药自杀,不幸离世。
与现实中对轻生者围观起哄相比,在网络平台上,由于信息传播迅速、网友非实名等原因,起哄怂恿者往往更多。那么,平台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谢澍认为,平台要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自杀直播、起哄自杀等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平台应当予以审查和封禁,审查不力则承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违法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他人自杀时,还有围观群众或网友通过拍摄、直播等方式进行传播。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在谢澍看来,这种行为本身是不道德的,客观来讲也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应当进行谴责,但很难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规制。
隗卓然则认为,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通过直播、拍摄等方式传播他人自杀行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责任:侵犯轻生者个人隐私权;相关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传播信息内容,损害了网络空间和社会良好秩序;在渲染自杀的同时,可能涉及鼓励教唆他人自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针对审查义务,网络平台不应承担对每一个都进行详细的主动审查责任,因为这不仅会对网络平台造成巨大的负担,而且也不现实,在自媒体遍地的时代,每天的新数量众多,网络平台难以逐个审查。但是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例如被投诉、举报等,网络平台则要对内容进行及时审查、处置,不能置之不理。”谢澍说。
公众加强法治教育
平台夯实监管责任
减少起哄怂恿者,轻生的人就会多一丝被救援的希望;减少一次极端直播,主播们就会多一分安全保障。对此,有关方面该怎么做?
谢澍认为,针对起哄者,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更有效的现场处置机制,加强对现场的控制,对起哄者及时加以规劝和制止。对起哄怂恿者虽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进行批评和教育,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同时,这种起哄行为的发生体现了部分群众对生命的不尊重,所以还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陈东鸣看来,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对于故意起哄、刺激轻生者自杀的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完善处罚标准;对于教唆情节严重者,甚至妨碍救援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围观看热闹的要予以口头批评。社会要加大宣传教育,可以在各大网站及短平台以案释法,以此来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风气。要加大监管,政府各部门要联防联控,资源共享,共建共享,对于一些不当行为及时曝光;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及时反馈。
对于网络平台,专家一致认为应加强审核和监管。
我国《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谢澍说,应建立被动 主动双层审查机制,直播平台可以引入技术手段,比如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技术,自动检测违规内容,完善一键举报;系统自行对关键词、关键句、关键场景进行识别,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建立和畅通、评论举报投诉机制,发挥网友的监督力量,加大对不良信息的审查和消灭力度。还要提高网友素养,进一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建立清朗文明的互联网环境。
“平台应落实主播身份实名认证和‘黑名单’制度,对于长期进行‘极端直播’吸引流量的账号,应予以封禁,建立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同时要建立自律机制,引导主播自觉遵守行业法律规范和指引,加强对主播的管理和培训,规范提高直播内容的质量。”隗卓然说。
漫画/李晓军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