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浅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理念的认识)

彭贤则 李洋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随着党对中国式现代化认识的不断深化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在总体战略地位的不断提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日俱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科学指引,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创新成果和实践创新成果的集大成,其逻辑严密、意蕴深远。因此在全球生态治理的严峻考验下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逻辑演进,对化解生态风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向往,增加人民的生态环境获得感、生态环境幸福感、生态环境安全感,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认识论上,马克思指出,“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人与自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人是自然界的产物,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自然属性是人的首要属性,人孕育于自然,属于自然,归宿是归化于自然。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首要条件,人类不能成为摧残和破坏自然的主宰者,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用不可逆性破坏环境的方式并不可取。另一方面,人与自然构成一个统一的生命系统,在这个生命系统中,人是有生命的,自然界也是有生命的,人与自然是共生的关系,彼此之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由此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昭然若揭。

在实践论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摒弃以往哲学家对自然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式的解释,定义自然并不是脱离客观实在的纯粹自然和精神派生的抽象自然,而是实践改造后的“人化自然”。所谓“人化自然”就是“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简言之自然界只有作为人开展生产实践活动的对象,其存在价值才能得到彰显印证。

社会实践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介,马克思超越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极端思维的弊病,承认自然的先在性,尽管人的生命活动必须依托于自然,但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够能动地改造自然,享用自然,并在自然界获得主体地位,而其手段和中介就是实践。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宝贵启示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从事农业生产的,先民们将农业生产与自然生态系统紧密结合在一起。面对广袤的土地,先民们充分利用这一自然力,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使农业获得长足发展。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民在与自然共生、与环境和谐共生中创造了丰富多样的生态智慧,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模式。

中华文明是人类历史上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孕育了独特的生态智慧和丰富的生态认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极具中华文明生态认识代表性,被认为是古来先贤圣人所追求的理想境界。

“天人合一”是我国古代朴素自然观的最高理想境界追求,是人与道合而“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是中国古代圣贤先哲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至高境界概括。“道法自然”出自《道德经》的哲学思想,即“道”就是“自然而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揭示了宇宙天地间万事万物均效法或遵循“自然而然”的规律。

春秋时期孔子主张“取之有度”,反对“不取”;荀子认为“天地合而万物生”,即人的行为要遵循自然和天地的规律;庄子提倡“各得其所欲”,即顺应自然规律的人生观;道家主张人要顺应自然规律而生活、劳作和娱乐。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人是自然存在物中唯一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们可以通过认识自然规律来改造自然,使之造福于人类;同时强调人类作为自然界一部分,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各种物质,包括动植物等。这种尊重自然规律、注重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体现在我国古代哲学文化中,形成了博大精深的传统生态智慧。

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本质上是充满活力的,对不断变化的现实和实践持开放态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诞生,为社会寻求文明变革提供了中国智彗。

(彭贤则,湖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导师。李洋,湖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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