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海洋日丨海域使用政策解读系列一:用海预审的办理(海域使用预审)

海域使用政策解读

用海预审的办理

Q

为什么需要办理用海预审?

A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另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前向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Q

到哪里办理用海预审?

A

目前本市依照审批权限,有三处可以办理用海预审。

如果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立项的用海项目,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理及审批项目用海。

如果是浦东新区海域内的用海项目(除围填海项目;新建出海闸、海上堤坝工程等涉及城市安全的;跨区用海的建设项目),由浦东新区海洋局受理及审批项目用海。

其他在上海市管辖海域内的项目,上海市海洋局根据上海市政府授权进行用海审批。

Q

如何办理用海预审?

A

海域使用申请人可以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搜索“海域使用权审核-新办(用海预审)”,根据审批权限点击市海洋局、浦东新区海洋局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的许可事项进行网上申请和办理。

海域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文书、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和电子 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含立项文件、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和电子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提示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1号)要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且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果因涉及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信息不能全文公开的,海域使用申请人记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信息的界定,制作去除上述信息的论证报告公开版,并在报送论证报告时一并提供。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长宁区江苏路389号上海市水务海洋政务服务窗口(9:0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21)52398146(9:0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网上咨询:http://swj.sh.gov.cn

信函咨询: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一楼,上海市水务海洋政务服务窗口(邮政编码:200050)

行政服务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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