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太古里热点事件过后,我们关注一下街拍可能存在的问题(成都太古里 街拍 cp)

近日,随着四川成都太古里“国企牵手”事件持续发酵,街拍中的“男主角”被迅速免职。在不少网友看来,成都街拍“立功了”。同时,很多人开始关心,盛行的街拍是否侵犯被拍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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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于商业目的的拍摄不会侵权?

近年来,肖像权侵权问题,不时因为某明星胜诉而被关注。不少人认为,有商业价值的人才享有肖像权,肖像被用以商业目的才构成肖像权侵权,事实是这样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利在内的人格权。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由此看来,肖像权是民事主体的普遍权利,不因“主体是否有更大价值”而区别对待。并且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肖像权侵权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

“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论侵权人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只要未经授权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均可能构成侵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泽东表示,街拍如果未经被拍摄者许可或者授权,将其照片或者上传网络平台,涉嫌肖像权侵权。此外,街拍还会使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泄露,未经授权还涉嫌隐私权侵权。

如今,日常生活中的拍摄无处不在。人们在拍照片或录的时候,难免会有他人入镜。“对于这种拍摄行为是不必须经过被拍摄者同意的,但是如果将拍摄的作品上传到网络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则需要被拍者同意或者授权。”孟泽东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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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拍摄?

针对此次引发关注的成都街拍事件,有网友称,中的当事人看到镜头后并没有拒绝,“说明他们同意拍摄了”。

没有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拍摄?孟泽东告诉记者,肖像权授权需要有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进行事后追认授权,“被拍者没有拒绝,不代表默认同意拍摄,也不代表已经进行了肖像权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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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拍摄,新闻报道不经授权播出也侵权?

针对街拍侵权的讨论开始延展,部分网友由此类推,认为电视上播出的新闻画面,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同样涉嫌侵权。

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时,因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新闻延伸

北京三里屯太古里设有多处“保护个人肖像权”提示牌

6月9日,新京报记者实地走访发现,北京三里屯太古里在入口、通道等多处设有提示牌,提醒顾客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

就此,记者联系了三里屯太古里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提示顾客加强自我保护。该工作人员称,三里屯太古里欢迎顾客来此打卡、购物或拍摄,但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商场内存在商业拍摄和不文明拍摄等行为,将予以劝阻,“如果需要进行商业拍摄,可以通过官方微信申请”。

记者在三里屯太古里看到数名携带专业设备的拍摄者。面对记者询问,他们均表示自己只是游客,不做街拍。

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19年,成都远洋太古里官方微信就曾发文称,不支持任何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拍摄以及未经该司许可的商业拍摄。针对网上流传“成都太古里紧急设置提示牌”的说法,成都远洋太古里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提示牌早就有了,商业拍摄一直都需要通过申请来进行,他们不支持任何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拍摄。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实习生 康嘉希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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